蔡京京和男友曾智忠弒母棄屍案,一、二審法院依家暴殺人等罪,判處蔡女無期徒刑、曾智忠死刑,均褫奪公權終身,但本案今天遭最高法院撤銷,發回花蓮高分院重新審理。
最高法院宣判時,審判長說明7點撤銷發回理由。第一,蔡京京抗辯她在偵查中及一審法院的自白不是出於自由意志,二審卻拿來引用,採證違法。第二,曾智忠一再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蔡京京,他要求對質詰問,但二審法院沒准,訴訟程序不全。第三,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較鑑定曾智忠在行為時、審判中的精神狀況,曾發函請花蓮醫院鑑定,雖然曾到醫院時拒絕鑑定,原審法院仍沒詳加調查。
第四,二審認定曾智忠拿電擊棒電擊被害人,卻沒說明如何認定,殺人手段也未說明清楚,到底是手悶被害人口鼻、纏繞鐵絲致死,或是手悶被害人口鼻、等對方窒息後再纏繞鐵絲?第五,遺棄屍體犯意起於何時牽涉法律適用,但二審沒說明是殺人後起意棄屍,或是事先就計畫殺人棄屍?第六,曾智忠獲判死刑,但原審沒說明「何以是情結最重大的罪」。最後,原審法院認定曾智忠沒有因家庭因素形成偏執性格、成長背景也沒有出錯,二審研判曾無教化可能,卻沒引用任何資料佐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