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統選戰聚光燈 》宇昌案爭議延燒
極機密年限不得逾20年 僅次絕對機密
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批示宇昌案「極機密」文件解密,下周一將以原件影本對外公布。此文件公開後,雖未必有什麼「重大機密」,但也可經由內容窺見核密過程有無瑕疵或違失。
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等級區分規定,「極機密」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,其機密性僅次於「絕對機密」。
基於政府資訊公開,法律規定「國家機密之核定,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」,亦即不得動輒指定「機密」。尤其,法律還規定,核定機密不得基於「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」等原因。
法律規定,有權核定「極機密」的人員,包括總統、行政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等。宇昌案由當時經建會主委何美玥申請,經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核定。
現行規定,極機密的保密年限不得逾廿年。但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,已無保密之必要者,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。
【2011/12/10 聯合報】